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解决第一步就是要确认合同的效力。
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出台,到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一个渐进的历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平等主体间的一种特殊合同种类,当然要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同时,还要受农村土地部门法律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均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对不应集中发包土地问题则没有法律规定,只在政策性文件中规定,如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还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也强调“稳定农村承包关系,无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二轮土地承包时,正值土地收益较低,农民不愿耕种土地之时,加之为化解村级债务,很多村委会将土地集中外包时,也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没有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认合同效力,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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